
一﹑需要提交的文件目录: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
3﹑章程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6﹑请示
7﹑董事会﹑监事和经理成员名单
8﹑董事委派书
9﹑经理聘任书
10﹑报送文件目录
11﹑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12﹑设立登记申请书
13﹑土地利用和环境影响表格
二﹑预先准备的材料:
1﹑新办企业名称(准备2—3个)
2﹑投资者名称﹑国别﹑法定地址;
3﹑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投资需要提供
股东的护照原件。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
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台湾地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当地公证
机构公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出具证明
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4﹑投资方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一寸彩照1张﹑国籍﹑住所﹑出生年月;
6﹑所有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国籍﹑住址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8﹑厂房租赁合同﹑购买协议或土地合同
9﹑拟定经营范围(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商独资生产型公司流程
一、所需材料如下:
1、外国公司或个人开业证明或护照复印件,需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两份
2、外国公司或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拟设外资生产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及2寸免冠照片2韩 (拟设董事会的,需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护照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韩)
5、拟设外资生产类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生产类公司经营范围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厂房平面图等
8、外国公司介绍,外国公司在沪投资公司的申请书
9、委托本公司委托书2份
以上文件的中文翻译件
二、本公司为客户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手续和流程:
查名→办理环境评估报告→办理批准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统计证→办理财政登记证→办理外汇登记证。
若需办理进出口的流程
外经贸委培训→海关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核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料光盘→电子口岸登记
四、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等的办理时间(以下办理时间供参考,实际以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为准):
1、查名-五个工作日
2、环境评估报告-十个工作日
3、办理批准证书-十五个工作日
4、营业执照(需场地查看)十二个工作日
5、组织机构代码证-两个工作日
6、税务登记证-十个工作日
7、外汇登记证-一个工作日
8、外经贸备案-五个工作日
9、办理统计证-一个工作日
10、办理财政登记证五个工作日
五、若需办理进出口,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若需办理一般纳税人,时间也是在一个月以内。两者可同时办理。
六、政府规费:(以下以拟设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4万美元计,政府规费为预估值,实际以政府部门收费发票为准)
七、政府规费:(单位:人民币)
1、查名180元
2、办理环境评估报告 约5000-10000元
3、办理批准证书 100元
4、工商登记1216元、公告费 4000元
5、组织机构代码证148元
6、外汇开户许可证500元
7、税务登记证200元
8、统计证 20元
9、财政登记证 20元
10、刻章400元-(公安局备案)
若需办理进出口
11、外经贸委培训 350元
12、海关登记 115元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 260元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核销 260元
15、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料光盘 200元
16、电子口岸登记 1250元
上拟设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4万美金,政府规费为预估值,实际以政府部门收费发票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员会)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商务部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三)“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例如在前期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协助选择厂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代理上报;代办企业名称登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拟合同、章程,代办申请营业执照;中期可代办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用地、环保、消防以及公用事业等有关建设手续和协调工作;后期可代聘员工,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此外,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 对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
(1) 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根据目前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a)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b)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c)外资银行、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d)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f)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g)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h)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i)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j)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a)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b)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c)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 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